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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法」第6條、第7條、第16條,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以勞動條2字第1110140511號令修正發布, 茲檢送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」第6條、第7條、第16條修正條文1份。

{{ $t('FEZ002') }} 總務處|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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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6-16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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