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訓導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 訓導處|
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、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
險,自本(111)年3月7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,請依
說明段辦理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1年3月15日屏府授衛疾字第11108690400號函辦
理。
二、依據春節前後COVID-19本土疫情趨勢、有效再生數
(Effective reproductive number, Rt值)、檢驗陽性率
及不同Omicron基因序列之傳播鏈等疫情狀況統計,顯示春
節期間國內本土疫情穩定可控;復經審慎考量Omicron存有
縮短潛伏期跡象,暴露病毒後7天及10天內發病者比率分別
達95%及99%以上,且感染Omicron之住院率及死亡率較其他
變異株低,在國內持續提升COVID-19疫苗之基礎劑及追加
劑接種率下,預估未來感染個案仍將以無症狀或輕症居
多,再參考鄰近之日本、韓國、香港及新加坡陸續縮短檢
疫措施等因素,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「縮短
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,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
理」。
三、旨揭居家檢疫政策調整內容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實施對象: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之入境人員(航班表定
抵臺時間),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
「重點高風險國家」專案管制對象。
(二)檢疫天數: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10天檢疫期,於檢疫
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,入境後第11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
管理。
(三)檢疫地點:以「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」為原則,如家
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,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
天檢疫。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「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
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」(如附件1)。
(四)通案原則:
1、同日入境之家屬/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(自宅
或親友住所/防疫旅宿)同住。
2、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,依現
行規定辦理,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/同住者或非居家檢
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。
3、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
行10天檢疫至期滿。
4、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,並依身分別由
地方政府民政單位、警政單位外事警察、學校相關人
員進行管理及關懷。
(五)檢測措施
1、PCR檢測:
(1)檢測次數計2次,分別於入境人員入境時(第0天)
及檢疫期滿前(入境後第10天)各進行1次。
(2)檢測作業:入境時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
及進行PCR檢測;檢疫期滿前之檢測,衛生局依現
行作業安排入境人員搭乘防疫車輛前往指定醫療院
所進行採檢,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,始可離
開檢疫地點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。
(3)檢測費用:PCR檢測費用由指揮中心公費支付,另
就醫採檢所衍生之醫療費用(包括掛號費及部分負
擔費用)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車輛之交通費
用,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費用方式辦理。
2、家用快篩試劑檢測:
(1)檢測次數計5次,分別於入境人員檢疫之第3天、第
5天、第7天與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(入境後第
13天)及第6-7天(入境後第16-17天)各進行1
次,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人
員入境時發放,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
宜。
(2)入境人員之快篩結果:
甲、於檢疫期間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、警
政單位外事警察、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
懷。
乙、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-7天快篩結果採
現行發送雙向簡訊,由入境人員自主回報方式辦
理,不另派員關懷追蹤,請關懷人員於檢疫期間
進行關懷作業時提醒入境人員。
(3)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-
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2-3。
四、為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管理與關懷,請各單位依「地方政府
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」,加強針對採1人1
戶進行居家檢疫者進行訪查,如經訪查有違規事實,請逕
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
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,嚴守
社區防疫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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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3-2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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