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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3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200210號公告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 措施裁罰規定」

{{ $t('FEZ001') }} 訓導組長

{{ $t('FEZ002') }} 訓導處|

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3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
1110200210號公告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
措施裁罰規定」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11002837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放寬防疫措施如下:
(一)增加4種可免戴口罩之場合及活動:
1、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。
2、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。
3、自行開車,車內均為同住者,或無同車者時。
4、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致詞、演講、講課等談話
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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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3-16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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