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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(111)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

{{ $t('FEZ002') }} 訓導處|

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(111)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
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
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11000979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,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室內外從事運動、唱歌、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、單
人或多人進行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致詞、演講、
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,恢復
為須佩戴口罩,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
活動(例如:藝文表演/劇組/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
攝演出時、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),
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,得暫時脫
下口罩。
(二)賣場、超市、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,維持室內空間至少
1.5米/人(2.25平方米/人),室外空間至少1米/人(1平方
米/人)之規定;不提供試吃。
(三)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/茶等社交互動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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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2-23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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